12月29日,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就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售租问题做出了解答,全面阐述并解读了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
1. 未参加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可申请本次住房?
答:未参加普查的家庭,只要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2. 申请家庭可供选择的房源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通告》规定,申请人户籍在福田、南山、罗湖区的,可以选择申请市政府或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申请人的户籍在盐田、龙岗、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只能申请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
3. 申请本次住房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已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作为基本申请单位,也包括其他类型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作为申请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含此日,下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4.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须满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满足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直接作为申请人。
6. 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7.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通告》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二是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8. 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9. 如何界定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
答: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10.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如为军官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等。
11.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学或服役等证明。
12. 已婚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例如,某家庭2008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